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359号
原告:关键,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李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原告关键诉被告李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芃,三个月。因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关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