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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3387-1号

陈亮明与湖州织里星海拾贝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亮明,湖州织里星海拾贝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387-1号

申请执行人:陈亮明。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星海拾贝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织里星海拾贝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该公司内的服装(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