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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67号

李中灿与杨桂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中灿,杨桂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中灿。

被告:杨桂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灿诉被告杨桂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灿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赛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彭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