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中灿。
被告:杨桂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灿诉被告杨桂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灿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赛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彭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