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于广龙,男,1965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彩,女,1972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焦自强,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桂彩、焦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桂彩、焦自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彩、焦自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彩、焦自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自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