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九一北路111号。代表人孔祥洋,行长。被执行人胡启锋,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丹,女,1983年7月23日,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启锋、黄丹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胡启锋、黄丹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胡启锋、黄丹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胡启锋、黄丹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胡启锋、黄丹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冬 伟
审 判 员 谢 安
代理
审判员 华 筱 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