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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保4号

隋典帅、刘艳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典帅,刘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4号申请人隋典帅,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刘艳华,女,40岁,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隋典帅与被申请人刘艳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艳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有的现金12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艳华所有的鲁F×××××别克君威一辆。上述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