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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

任华与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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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广场北路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告):任华。

委托代理人:黄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兰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