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89号
原告: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朱世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宁执保字第0038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原告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号内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饶 鑫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