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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8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高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高小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束兰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小弟。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小弟银行存款人民币905574.7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