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1321财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兵耀,1971年1月20日,农民。被申请人隆健明,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邵东县界岭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人刘兵耀与被申请人隆健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隆健明所有的湘E×××××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杜响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