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垦执字第115号

王永奇与吴慧、赵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奇,吴慧,赵子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慧,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子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奇与被执行人吴慧、赵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吴慧、赵子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助理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