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1-2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西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伊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如涛,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梁孟北,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黄武华,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晖武,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广西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梁孟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广西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广西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反诉原告广西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慧环
审 判 员 陈 瑜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