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031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邮政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雪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嘉元,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信贷部贷后检查员。被告刘帅,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慧闻,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诉被告刘帅、郭生、张永强、段慧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另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雄
人民陪审员 吕操播
人民陪审员 梁元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