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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031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与刘帅、郭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刘帅;郭生;张永强;段慧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031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邮政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雪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嘉元,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信贷部贷后检查员。被告刘帅,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慧闻,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诉被告刘帅、郭生、张永强、段慧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另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雄

人民陪审员  吕操播

人民陪审员  梁元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