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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11号

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1号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蔡梓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21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张东宇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