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异字第42-1号异议人李政,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唐美华,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陶美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蒋光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李建多,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陶美玲、李建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政于2015年11月23日对执行标的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政异议称,冷水滩区法院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永冷执字第732-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多所有的位于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该房系异议人李政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异议人李政系被执行人陶美玲、李建多之子,李政现未婚,与两被执行人共同生活。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系被执行人李建多所建,被执行人李建多将该房产权办理在异议人李政名下。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异议人因尚未婚娶,仍与被执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异议人提出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系个人所有,与事实不符,提出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政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莫端剑
审 判 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