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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异字第42-1号

李政与唐美华、陶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政,唐美华,蒋光明,陶美玲,李建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异字第42-1号异议人李政,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唐美华,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陶美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蒋光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李建多,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陶美玲、李建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政于2015年11月23日对执行标的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政异议称,冷水滩区法院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永冷执字第732-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多所有的位于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该房系异议人李政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异议人李政系被执行人陶美玲、李建多之子,李政现未婚,与两被执行人共同生活。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系被执行人李建多所建,被执行人李建多将该房产权办理在异议人李政名下。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异议人因尚未婚娶,仍与被执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异议人提出世博美域小区B4栋302室系个人所有,与事实不符,提出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政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莫端剑

审 判 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