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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2945号

孟庆凤与万云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庆凤,万云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孟庆凤,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万云廷,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孟庆凤诉被告万云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7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孟庆凤负担。

审判员  纪佃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