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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2243号

徐卫敏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卫敏,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243号

原告:徐卫敏,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林杰,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徐卫敏与被告林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卫敏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4000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4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徐卫敏借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后被告对借款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卫敏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