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8994.8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579.88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300元,合计919184.7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184.7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