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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7-1号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8994.8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579.88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300元,合计919184.7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184.7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