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催字第54号

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莫丹崖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54号

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谷岙村。

法定代表人:莫丹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2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83088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出票人浙江陶健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台州市路桥永畅塑料包装厂,再由台州市路桥永畅塑料包装厂转让给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艺

代理

审判员  陈姗姗

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