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54号
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谷岙村。
法定代表人:莫丹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2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83088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出票人浙江陶健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台州市路桥永畅塑料包装厂,再由台州市路桥永畅塑料包装厂转让给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艺
代理
审判员 陈姗姗
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