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政府街43号。负责人王洪。被申请人王洪伟,男,生于1962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王荣芬,女,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洪伟、王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洪伟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弥江路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自愿以属自己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政府街43号的办公用房(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洪伟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弥江路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
二、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政府街43号的办公用房(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晓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