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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18号

季军与朱方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军,朱方辰,李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8号原告季军,男,出生于1983年8月3日。被告朱方辰,男,出生于1988年5月6日。被告李晶晶,女,出生于1988年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季军诉朱方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