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8号原告季军,男,出生于1983年8月3日。被告朱方辰,男,出生于1988年5月6日。被告李晶晶,女,出生于1988年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季军诉朱方辰、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