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0号原告李全友,男性,汉族,197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奎平,男性,汉族,1977年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友诉被告周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全友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李全友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全友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