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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29号

江奉传与官永顺、邓玉贤、李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奉传,官永顺,邓玉贤,李勇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江奉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永顺,男,汉族。被告邓玉贤,女,汉族。被告李勇楠,男,汉族。

原告江奉传诉被告官永顺、邓玉贤、李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奉传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