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77-1号原告张慧哲,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XX,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哲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XX名下的银行存款42752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慧哲自愿以其名下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慧哲名下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国
审 判 员 胡紫薇
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