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567号
原告:金思平。
原告:金福英。
被告: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玉花。
委托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思平、金福英诉被告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玉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思平、金福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玉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思平、金福英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思平、金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思平、金福英负担。
审 判 员 施春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苏芹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