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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保2号

蔡景珊与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景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保2号原告蔡景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住鹰潭市。被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20117000028289。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被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60681220002808。负责人王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珊诉被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景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计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蔡景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