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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398号

王喜凤与吉林大学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喜凤,吉林大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凤,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大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其凤,校长。本院在执行王喜凤与吉林大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劳仲裁字(2005)第13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学账户存款10000元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