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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35-5号

朱明霞与王晓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霞,王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霞,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庐江县罗河初级中学教师,住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庐民一初字第01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晓东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革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希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