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金英,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帮助燕某某、侯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阳监督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江苏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签订购房协议的形式,以高额利息、返点为诱惑,在安阳相州宾馆内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票面金额6179万元,扣除已支付群众利息619.525万元和返点563.855万元,已偿还群众本金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990.62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某等三人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2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万元和返点1.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18.7万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自己去相州宾馆存过款,但没有参与融资,没有介绍他人去存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8月期间,燕某某、侯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阳监督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江苏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名,通过签订购房协议的形式,以高利息和返点为诱惑,在安阳相州宾馆内为该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刘某某(原系燕某某的妻子,2011年4月28日离婚)在安阳市相州宾馆通过开票、收款等方式帮助燕某某等人集资。经审计,燕某某、侯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票面金额为6179万元,扣除已支付群众利息619.525万元和返点563.855万元,已偿还群众本金5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4990.6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直接参与向王某某等三人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2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万元和返点1.1万元,实际吸收18.7万元。案发后,燕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2万元,侯某某退出100万元,另一集资下线姬某某退出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同案犯侯某某的供述:其和燕某某在安阳市相州宾馆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融资。2011年期间,燕某某的妻子比较集中地往该公司孙某的卡上打过集资款。
二、同案犯燕某某的供述:2011年春节后,其和侯某某在相州宾馆给安徽“巴西菇”公司集资,2月份,孙某和陈某在相州宾馆找过来,让其和侯某某给徐州新沂风景房地产公司集资,并约定好给5分的利息,他们还提供了公司的宣传资料。其和侯某某提供路费让群众去他们公司的工地上看。之后公司开始通过其二人往公司存款。开始给10个返点,后来提高了。其所集资的款项转账给孙某、陈某或他们公司的人,他们再汇给风景房地产公司。其二人共得了三、四十万元的好处费。侯某某的爱人索某某、其爱人刘某某有时去相州宾馆。其得利30万元,由刘某某保管着。
三、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1年,燕某某给其介绍新沂风景房地产公司,让看他们公司的证件和资料,并让其去当地看项目。其相信之后给燕某某集资有几百万元,月息5分,17个返点。孙某和陈某是徐州公司的人。燕某某是和侯某某合伙干的,他们集资的地点在相州宾馆。燕某某的爱人(刘某某)起初没有在那里,后来燕某某经常往海南、徐州跑,主要是燕某某的爱人在那里收款,侯某某的爱人“庆某”的也那里。他和刘某某在那里不是开票就是收钱。
四、证人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侯某某得知徐州新沂房地产公司吸收存款,在那里存了几十万元。其去过相州宾馆几次,燕某某和他妻子刘某某、侯某某和她爱人索某某大部分时间都在。侯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去银行存款。他们之间好像互相监督。
五、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王某乙领着其去相州宾馆侯某某、燕某某集资的地方。到那里见侯某某和刘某某在房间收钱。其共存了6笔,每次去的时候都是侯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爱人收钱。
六、证人顾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经侯某某介绍到相州宾馆存款,索某某、刘某某也在场。因为侯某某、燕某某经常出去,所以索某某和刘某某有很多时间在相州宾馆开票和收钱,尤其是2011年5、6月份后期。
七、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得知很多人在新沂市一个公司存款,就到相州宾馆看了一下,见存款的人很多。大约5月份,其取款后到相州宾馆,燕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和一个男子在那里,刘某某说新沂市的公司是搞房地产的,有保证,并说她家的房子都卖了,把钱存到了这个公司。其给了刘某某4万元,她给开了一张5万元的条,后其和陈某甲一块找刘某某换了正式手续。不久,其又给了刘某某8000元,她给了个1万元的手续。
八、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2011年,李某某介绍其认识了刘某某。她二人说徐州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如何好,让其往那里存钱。其通过李某某给刘某某钱,实存1.7万元,开票2万元。由师某某填写的案件情况调查表、提供的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协议书、收款票据等证据与其陈述印证一致。
九、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和刘某某一起晨练时认识。后听刘某某说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在安阳融资,集资点在相州宾馆。其于2011年4、5月份共存了四笔共16万元,把钱给了刘某某,扣除返点和前两个月利息,共存了13.6万元。其存钱时去相州宾馆找刘某某,没有进房间。刘某某让其等着拿单子。由王某某填写的案件情况调查表、提供的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协议书、收款票据等证据与其陈述印证一致。
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李某某帮其到江苏徐州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存款,实际存款3.4万元,开票数额4万元,是以其儿子王甲的名义存的,李某某说钱给了刘某某。由王甲填写的案件情况调查表、提供的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协议书、收款票据等证据与李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十一、辨认笔录:陈某甲、王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在相州宾馆吸收存款,直接收其二人款项的人。
十二、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四方(2015)会鉴字第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4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以新沂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共吸收公众存款7笔,涉及集资群众3人,涉案本金总额22万元,扣除利息2.2万元、返点1.1万元,实际吸收金额18.7万元。
十三、本院(2012)文刑初字第297号、(2014)文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燕某某伙同侯某某等人以江苏新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相州宾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数额和退赃情况。
十四、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其和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与他协议离婚,但仍然在一起生活。2011年5月份,燕某某说侯某某的爱人在帮着集资,让其过去帮个人场。其到相州宾馆,侯某某让其看了徐州新沂公司的宣传单。燕某某不在的时候,侯某某让其帮着数钱。
十五、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离婚证、其与燕某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的收据、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帮助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足以认定。其辩解没有参与融资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伙同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