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304号关于本院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4236号黄海霞诉被告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及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4304号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霞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两案是黄海霞和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606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2015)杭西民初字第4304号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霞劳动争议一案中李传鑫的诉讼请求并入(2015)杭西民初字第4236号黄海霞诉被告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进行审理,(2015)杭西民初字第4304号杭州艾力特音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霞劳动争议一案以其他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