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刑初2号自诉人李萍,女,1969年4月19日生,回族。被告人李建林,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萍指控李建林犯重婚罪一案,因自诉人李萍事先已明知被告人李建林有配偶,后其在没有证据证实李建林已离婚的情况下与李建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李萍并非该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莉
审 判 员 陈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