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子贵。被告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贵与被告徐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贵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子贵负担。
审 判 员 胡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铮
王子贵与徐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子贵。被告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贵与被告徐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贵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子贵负担。
审 判 员 胡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