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李魁,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原告李东,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史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施凤伟,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李东诉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魁、李东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魁承担。
审判员 齐文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