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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193号

李魁、李东等与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魁,李东,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李魁,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原告李东,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史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施凤伟,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李东诉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魁、李东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魁承担。

审判员  齐文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