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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865-1号

张某与翁某、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某,翁某,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4865-1号原告张某,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住所地: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主任。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法定代表人乌某,系嘎查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翁某、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国新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