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创元国际大酒店2号公寓楼1-2层靠清昌大道部分店面。负责人周宇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天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湧,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铭。被申请人陈志铭,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淑华,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晓萍,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佩铃,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有限公司。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申请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陈志铭、吴淑华、陈晓萍、陈佩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的申请,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陈志铭、吴淑华、陈晓萍、陈佩铃名下价值38344130.82元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自愿以其资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陈志铭、吴淑华、陈晓萍、陈佩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8344130.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陈雁兰
代理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小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予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