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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344号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朱某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沈晓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