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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特14号

申请人朱宝福等诉请求确认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4号

申请人:朱宝福,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海村东义洲海屯。

申请人:汤大伟,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电焊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新农乡高坨子村汤家屯*组。

申请人:吉林省鹏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晶晶,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宝福、汤大伟、吉林省鹏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宝福、汤大伟、吉林省鹏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1月7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汤大伟共计欠申请人朱宝福劳务费6150元,在申请人汤大伟无力给付申请人朱宝福劳务费的情况下,因申请人吉林省鹏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欠款中承担担保责任,故申请人吉林省鹏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担保责任内给付申请人朱宝福劳务费1500元;2016年5月5日给付1550元;2016年10月9日给付1550元;2016年12月31日给付1550元即时全部给付完毕。本院现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艳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