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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331号

杜连忠与陈利明、徐立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连忠,陈利明,徐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杜连忠,农民。被执行人陈利明,农民。被执行人徐立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利明、徐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明、徐立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利明、徐立生至今未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利明、徐立生在天津昌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合计4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江

审判员  樊广全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