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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3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牛玉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牛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3000号。

负责人:张庆,行长。

被告:牛玉荣,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牛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

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