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233号罪犯牛建林,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浙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牛建林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牛建林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浙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牛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牛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获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建林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晓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