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职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某和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0.0元。经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801号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