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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谢宇明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