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5号申请人周洪涛。被申请人王海山。被申请人王香真。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海山、王香真的银行存款132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王建先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