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太仓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太仓万盛锦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被告庄雁鸿。被告XX。被告王书含。法定代理人庄雁鸿(系王书含之父)。法定代理人XX(系王书含之母)。被告钱微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仓万盛锦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雁鸿、XX、王书含、钱微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仓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仓万盛锦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