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556-1号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木兰小区**号楼****室。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松山区五三党校南。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了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赤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对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遂中止审理。
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由起诉时的3500万元变更为5万元。2016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文杰
审判员何滨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茂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