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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37号

贾迎与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贾迎,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7号原告贾迎,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田华,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迎与被告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宽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栾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