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37-1号
原告:葛文利。
原告:罗保菊。
原告:卞学山。
原告:卞学艮,
被告:付信杰。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00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第四层。
负责人:宋传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利、罗保菊、卞学山、卞学艮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付信杰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被告付信杰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