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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37-1号

葛文利、罗保菊等与付信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文利,罗保菊,卞学山,卞学艮,付信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37-1号

原告:葛文利。

原告:罗保菊。

原告:卞学山。

原告:卞学艮,

被告:付信杰。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00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第四层。

负责人:宋传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利、罗保菊、卞学山、卞学艮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付信杰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被告付信杰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