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2号
申请人:胡建文。
被
申请人:王建华。
申请人胡建文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建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华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华的房地产35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杨孟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