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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2号

胡建文与王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文,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2号

申请人:胡建文。

被

申请人:王建华。

申请人胡建文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建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华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华的房地产35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杨孟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