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84号原告王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凯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殷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