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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84号

王凯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84号原告王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凯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殷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