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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825号

郭风顺、杨修秋与王来福、刘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风顺,杨修秋,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郭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郭风顺。原告杨修秋。委托代理人李传政,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郭思春。本院受理原告郭风顺、原告杨修秋与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郭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郭风顺、杨修秋就本案事实,已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以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5)东民初字第3406号、(2015)东民初字第3409号两案立案受理且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风顺、原告杨修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彦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潇 百度搜索“”